課程名稱 |
身分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Family and Succession Law(Ⅰ) |
開課學期 |
106-2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黃詩淳 |
課號 |
LAW7444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M967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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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一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法研7 |
備註 |
限碩士班以上 總人數上限:18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62LAW7444_famsemi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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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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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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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法律不能脫離社會而存在。1987年解嚴至今,台灣的社會文化發生了急遽之變化,不僅人們的思想上有轉變,人口和家庭之結構也在持續的變動,晚婚、少子化、離婚率上升、高齡化、家庭規模縮小等,都是正在經歷的現象。社會的變動當然也影響了身分法。
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從1930年施行至今,前者歷經17次修正,其中16次發生在解嚴後;後者共6次修正,5次在解嚴後並且均集中在近5年內。親屬編的頻繁修正肇因於當初存在許多性別差別待遇之規定,成了首要改革目標,主要由婦女團體以釋憲帶動立法修法之方式完成。另一方面,繼承編並未被捲入90年代婦運法律改革之漩渦中,因早在1930年立法時,條文形式上即無性別差別待遇,而直到2008年才因繼承債務之問題重新浮上立法的舞台。
成文法國家最重要的直接法源便是法條,身分法(尤其是親屬編)因為條文多次修正,使得以往學習的重心不得不集中於此,亦即新法的立法目的、制度理解以及與舊法之比較對照。但在這樣炫目的修法過程中,我們遺忘了另一個在法律形成中應扮演重要角色的存在──法院裁判。法院在解決個案時所為的法解釋和適用,將構成「法」之一部,相較於需要長期的時間和巨額的金錢立法作業,透過司法判決來微調改變「法」的實質內涵,也是一個充分可能的選項。
本課程希望究明,台灣的法院是否與時俱進,達成了上述的目標?假設當法律的規定和法官的良心相衝突時,法官會墨守成規、堅持套用法條而得出一個普遍違反人民法律感情之結果?抑或如何運用法律解釋之方式,來得到妥當、合理的結論?申言之,本課程最終的目的是要和同學一起思考,法院在(廣義的而非條文的)身分法變革中,發揮了甚麼樣的功能。
為達上述目的,課程主要以(身分法)裁判評釋之方式進行。惟考量同學的論文寫作所需,在開始個別報告前,教師將先說明裁判與文獻檢索方式、法學研究方法及論文寫作格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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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目標 |
裁判評釋是法學研究的基礎,若要正確地閱讀和理解裁判,必須先掌握既有的法知識體系包括類似案件的裁判先例和既存研究。本課程將訓練同學查詢和整理既有文獻、解讀判決、解釋和適用法律之能力,作為日後深化民法研究之出發點,並共同思考裁判在法體系中的意義以及法院之角色和功能。 |
課程要求 |
第一次上課(3/5)將進行課程簡介,並分配日後課堂報告和評論之主題與順序,請修課同學務必出席。3/26之後,將循下列順序進行:
1.授課教師以10-15分鐘簡介該週主題相關的基本規定及爭議點。
2.同學課堂報告
由一組(1-2位)同學對1則裁判進行評析(課堂口頭報告)。報告時間合計40分鐘。課堂報告之10天前須先向授課教師提出摘要,並與教師個別面談討論。報告之一週前上傳摘要於雲端,俾利負責評論之同學準備內容,以及其他修課同學閱讀判決。
3.評論
每次上課由一組同學擔任評論人。例如:第一組報告時,由第六組同學負責評論,以下類推。每位評論人須發言10分鐘。
4.綜合討論
除了課堂報告、評論和期末書面報告外,「綜合討論」階段的發言表現亦為評分的依據,因此準時出席以及積極參與課程十分重要。缺席和請假超過三次者不授予學分。
5.書面報告
課堂口頭報告後一個月內,應繳交12,000字以上之書面報告(判決評釋),格式須符合學術論文要求,並標明各人撰寫部分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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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每週二 10:30~12:00 備註: 除週二上午外,其他時間亦可,但請事先聯絡授課教師。 |
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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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1.大村敦志等「補論 判例評釈の書き方」『民法研究ハンドブック』(有斐閣、2002年)306∼343頁。
2.戴炎輝、戴東雄、戴瑀如,《親屬法》,自刊,2014年8月
3.林秀雄,《親屬法講義》(三版),自刊,2013年2月
4.陳棋炎、黃宗樂、郭振恭,《民法親屬新論》(修訂12版),三民,2014年10月
5.戴炎輝、戴東雄、戴瑀如,《繼承法》,自刊,2013年2月
6.陳棋炎、黃宗樂、郭振恭,《民法繼承新論》(修訂13版),三民,2017年9月
7.林秀雄,《繼承法講義》,自刊,2017年2月
8.戴東雄,《親屬法實例解說》,自刊,2007年9月
9.戴東雄,《繼承法實例解說》,自刊,1999年10月
10.林秀雄主編,《民法親屬繼承實例問題分析》(二版),五南,2008年10月
11.林秀雄主編,《民法親屬繼承爭議問題研究》,五南,2000年9月
12.陳棋炎,《親屬、繼承法判例判決之研究》,自刊,1980年7月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評論及平時成績 |
2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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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書面報告 |
4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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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課堂報告 |
3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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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2/26 |
(教師出國停課) |
第2週 |
3/5 |
說明課程進行方式,介紹查詢裁判書與文獻之方法。分配同學報告週次與主題。 |
第3週 |
3/12 |
法學研究方法(含實證)及判決評析寫作方式。 |
第4週 |
3/19 |
論文寫作格式及家事律師工作內容(將邀請特別來賓) |
第5週 |
3/26 |
婚姻: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 |
第6週 |
4/2 |
(溫書假) |
第7週 |
4/9 |
親子: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判決 |
第8週 |
4/16 |
親子: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判決 |
第9週 |
4/23 |
監護: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 |
第10週 |
4/30 |
扶養: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判決 |
第11週 |
5/7 |
繼承人: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判決 |
第12週 |
5/14 |
遺產分割: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7號判決 |
第13週 |
5/21 |
概括、限定或拋棄繼承: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 |
第14週 |
5/28 |
遺囑: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301號判決 |
第15週 |
6/4 |
遺囑: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判決 |
第16週 |
6/11 |
遺囑: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(一)字第16號判決 |
第17週 |
6/18 |
(端午節) |